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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3-06

ZBGS201706

 

 

 

 

 

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

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管理区)卫生计生部门,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大五院、省中医珠海医院、遵医五院:

    为深入推进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的引进工作,根据《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珠府办〔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t365投彩          珠海市财政局

                          201733


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

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高层次卫生人才来我市发展,大力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专项经费,是指对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经济资助和高层次卫生学科团队的资助,以及评定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发布申报公告,受理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申报;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根据引进计划编制资金预算方案,办理资金拨付,跟踪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审核专项经费支付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来源。专项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聘用单位原则上按照1:1落实配套资金(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各区级政府应对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珠海市高层次卫生人才个人(一、二、三级高层次人才和青年英才)和高层次卫生学科团队(一、二、三类高层次学科团队)。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高层次卫生人才经济资助标准。

1.工作津贴补助。一级人才每人可享受5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二级人才每人可享受3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三级人才每人可享受2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青年英才每人可享受1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2.住房保障。对在本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没有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卫生人才,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进行分类保障。同一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卫生人才对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三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享受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其管理服务期。

1)租房补贴:一级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二级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三级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1400元租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2)购房补助:一级人才可享受100万元购房补助,二级人才可享受50万元购房补助,三级人才可享受25万元购房补助,青年英才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助,按照每年20%的比例在次年年初发放。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本市首次购房的条件才能享受该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管理服务期内享受了租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申领购房补助的,发放购房补助时须从总额中扣除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额。

3)人才周转住房:各级高层次卫生人才可选择申请入住人才周转住房。

(二)高层次卫生学科团队资助标准。

1.经费资助:一类学科团队给予总额最高750万元经费资助;二类学科团队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经费资助;三类学科团队给予总额最高400万元经费资助。

2.学科团队成员符合高层次卫生人才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学科团队其他成员的待遇通过聘用合同或协议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 使用范围。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工作津贴补助由其本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使用。高层次卫生学科团队的经费资助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或租赁、科研、临床技术开发、培训等经费,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相关工作差旅费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九条 柔性引才的待遇、资助额度和使用办法通过聘用合同或项目协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别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规定的水平。聘用合同和项目协议须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预算、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

预算。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提前报送下年度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引进计划,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引进计划测算专项资助资金额度,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和支出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经高层次卫生人才联席会议批准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由聘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申请。

十二条 审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聘用单位提出的专项经费申请,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十三 拨付

(一)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用款单位属市属预算单位,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属区属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办理转移支付手续;用款单位属中央、省驻珠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专项经费分期拨付至聘用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工作津贴补助分五年等额发放。原则上引进的高层次卫生学科团队正式到位后,第1年拨付专项经费总额的40%,第2-5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专项经费,第2年拨付专项经费总额的30%,第3年拨付专项经费总额的10%,第4年拨付专项经费总额的10%,第5年剩余专项经费总额的10%在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确有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协议议定的方式拨付。

(三)第1期的专项经费在公示期满聘用单位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十四条 使用。

(一)聘用单位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好配套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票据销账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二)高层次卫生学科团队的专项经费使用完毕后,聘用单位应及时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应签署相关协议,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备案。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必须依法依规,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财政局应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考核评价。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工作1年后,从第2年开始,聘用单位每年做好专项经费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十七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整改落实前暂停拨付下一年度专项经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追回尚未履行职责但已拨付的专项经费。

十八聘用单位与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签署的协议期满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追回剩余或全部专项经费。

十九 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将予以停拨专项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的,取消引进单位今后3年内申请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的资格,有关部门对主要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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