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珠海市2016年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珠海市2016年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工作依据
《关于推进珠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130号)和《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卫计〔2015〕337号)等文件。
二、项目名称、数量、额度
(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共2个,各安排30万元。
(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共20个,各安排3万元。
(三)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共2个,各安排10万元。
(四)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共10个,各安排3万元。
三、申报主体
(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全市各区(功能区)卫计部门。
(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全市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全市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
(四)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全市第一批中医药师承项目指导老师所在的医疗机构。
四、项目要求
按照《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和《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实施(详见附件一、二、三、四),凡符合条件、能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工作的单位自愿申报,并经逐级审核同意后向市卫计局提交申报材料。
五、申报时间
1.申报单位于2016年4月25日至28日,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egrantweb/)进行申报、并下载纸质申报表。(咨询电话:400-770-4550,0756-2529521)
2. 纸质申报材料于2016年5月5日前报送市卫计局中医科(联系人:单清红,电话:2219729)。
附件:
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三、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一:
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珠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130号)和《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的通知》(珠卫计办〔2015〕27号)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根据《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卫计﹝2015﹞337号),设立“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在全市遴选2个开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基础条件较好、有一定创建优势的区(功能区)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每个区补助3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中医药工作,积极落实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并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印发了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本地区中医药服务网络比较完善,形成以区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建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并具有中医药特色,能开展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本地区力争通过1—2年的建设,各项创建设指标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的要求,并申报省和国家评审验收。
三、申报程序
(一)由区卫计部门负责申报,填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区财政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加具意见。
(二)申报表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附区政府(管委会)印发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一并报市卫计局。
(三)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的通知》(珠卫计办〔2015〕27号),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开展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区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区卫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送市卫生计生局。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今后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附表: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
附表:
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单 位 地 址:
单位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时间:2016年 月 日
珠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制 |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
一、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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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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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中医药服务体系情况: |
二、申请依据 |
包括组织管理、政策制定、财政投入、申请经费主要用途等 |
三、申报材料 |
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材料目录,材料原件另附。 |
四、审核情况 |
区卫计部门承诺: 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如获批准,保证对项目建设所需条件给予保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卫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二:
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珠卫计﹝2016﹞99号)和《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卫计﹝2015﹞337号),设立“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项目”,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项目”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2016年共安排20个项目,每个项目执行单位给予补助经费3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药服务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实施,基本建成中医“治未病”专科、中医康复科室,设置科室相对独立、装修古色古韵、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立项、资金预算等前期工作,区卫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报《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如实填写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现有条件,以及保障措施、资金来源、资金安排等。
(二)区卫计部门将各单位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估,加具意见,报送市生计局。
(三)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已经获准本年度“创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项目”的2 个区,不再重复安排此项经费)。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项目执行单位按照《珠海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试行)》(珠卫计﹝2014﹞96号)改善本单位的中医药基础设施条件,完成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
(二)根据《珠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珠卫计﹝2016﹞99号)要求,为确保建设经费落实到位,区级财政按不少于市级经费1:2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区卫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对项目单位的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区卫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卫计局。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今后安排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附表: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表:
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单 位 地 址:
单位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时间:2 0 1 6 年 月 日
珠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制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一、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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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门诊人次 |
共 人次,其中中医年门诊人次占 % | |||||||
医师(含助理)数 |
共 人,其中中医医师(含助理)占 % | |||||||
床位数 |
共 张,其中中医治疗占 % | |||||||
年收入 |
共 万元,其中医疗收入占 %,中药品收入占 % | |||||||
中医(理疗)科室 |
面积 |
㎡ |
诊室 |
间 |
工作人员 |
个 | ||
月门诊量 |
人次 |
开展适宜技术项目 |
项 |
理疗床 |
张 | |||
中 药 房 |
面积 |
㎡ |
饮片种类 |
种 |
人员 |
个 | ||
是否煎药 |
成药各类 |
种 |
设备种类 |
种 | ||||
项目总经费 |
申请市级经费 |
区级配套经费 |
自筹经费 | |||||
万元 |
3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二、建设内容 | ||||||||
如实填写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可行性分析、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保障措施、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等(本表可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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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情况 | ||||||||
申报单位承诺: 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如获批准,保证对项目建设所需条件给予保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卫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卫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三: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
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粤中医〔2014〕13号),推动开展创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活动,根据《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卫计﹝2015﹞337号),设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用于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建设,2016年共安排2个项目,每个项目执行单位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中医药服务。
(二)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综合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临床需要配备中药储存、调剂、煎煮、临方炮制等设备,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
(三)申报单位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服务。
(四)申报单位通过开展项目实施,在中医药队伍建设、中医药科学研究、中西医临床协作、中医药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提升中医药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创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奠定基础,并力争在 2017年内申报省和国家的评审验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报《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如实填写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及保障措施。
(二)申报材料经区卫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市直和驻珠医疗机构除外)后报市卫计局。
(三)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粤中医〔2014〕13号),对照《广东省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广东省综合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开展创建工作。
(二)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执行单位将总结评估报告逐级报送市卫计局,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附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
附表: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单 位 地 址:
单位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时间:2 0 1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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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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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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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门诊人次 |
共 人次,其中中医年门诊人次占 % | |||||||||||||
床位数 |
共 张,其中中医床位占 % | |||||||||||||
医师(含助理)数 |
共 人,其中中医医师(含助理)占 % | |||||||||||||
年业务收入 |
共 万元,其中医疗收入占 %,中药品收入占 % | |||||||||||||
中医药技术人员总数 |
平均 年龄 |
正 高 |
副 高 |
中 级 |
初 级 |
博导 |
硕导 |
博士 |
硕士 |
学 士 | ||||
二、中医医疗情况 | ||||||||||||||
开展中医药服务种类 |
中药饮片 √ 中成药 √ 针灸√ 推拿 √ 火罐 √ 敷贴√ 刮痧 √ 其他: | |||||||||||||
中医临床科室床位数 |
张 |
中医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 |
% | |||||||||||
全院日均中药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 |
% |
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诊疗人次占全院门诊诊疗人次比例 |
% | |||||||||||
中医临床科室中药处方合格率 |
% |
全院平均每个西医临床科室申请中医会诊次数 |
次/月 | |||||||||||
申请中医会诊的西医临床科室占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的比例 |
% |
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中药饮片处方数占本科室处方总数的比例 |
% | |||||||||||
专科(专病)中药制剂数 |
种 |
中医专科数 |
个 | |||||||||||
三、建设情况 | ||||||||||||||
如实填写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可行性分析、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保障措施、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等(本表可续页) | ||||||||||||||
四、审核意见 | ||||||||||||||
申报单位承诺: 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如获批准,保证对项目建设所需条件给予保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卫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卫计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四:
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医药师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卫计〔2015〕276号),培养一批中医药临床骨干人才,根据《珠海市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卫计﹝2015﹞337号),设立“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根据《珠海市中医药师承项目实施方案》,在全市分别遴选第一批中医药师承项目指导老师10名、继承人20名,每人分别给予2万元和0.5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项目申报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第一批中医药师承项目指导老师及继承人名单的通知》(珠卫计〔2016〕79号),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填报《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逐级报市卫生计生局审核。
三、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一)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医药师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卫计〔2015〕276号)要求,通过2年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中医药师承项目继承人。
(二)项目周期为2年,传承指导老师每人每月补助教学劳务费800元、每人全年补助差旅费400元,每人合计2万元;继承人(学生)每人补助教学资料费0.1万元、教学耗材费0.3万元、差旅补助费0.1万元,每人合计0.5万元。
(三)专项经费下达到各指导老师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负责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附表: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
附表:
中医药师承教学培训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单 位 地 址:
单位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时间: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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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
申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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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姓名 |
性 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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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专 业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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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时间 |
受聘时间 |
在职、返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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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及 教 学 计 划 |
主要学习工作经历、学术经验、专业成就、传授计划及保证完成教学计划的承诺等。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所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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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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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专业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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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及 学 习 计 划 |
主要学习工作经历,临床经验,学习计划及保证完成学习计划的承诺等 签名: 年 月 日 | |||||||||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如获批准,保证对项目实施所需条件给予保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 卫 计 部 门 意 见 |
(指导老师为市直或驻珠单位的不填)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 财 政 部 门 意 见 |
(指导老师为市直或驻珠单位的不填)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 卫 计 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