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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6-02-19

 

关于征求《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我局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拟订了《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意见者请于公示之日起30天内将书面意见发送到zhsygb@163.com,联系电话:2218385

 

 

 


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与珠海“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新格局,建设健康珠海、幸福珠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粤府函〔2015363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和《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珠字20123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是指根据珠海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面向市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学科团队)。具体分为一、二、三级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年英才和一、二、三类高层次学科团队。全市计划三年内全市共引进200名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才的考察、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

第五条  对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资助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和聘用单位共同承担,政府高层次人才政策范围内的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余由聘用单位承担。对市属医院和部属、省属医院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资助由市财政和聘用单位按各50%的比例分担;对市财政供给的公益一类公共卫生机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资助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对区属医院、与区级政府合作的驻珠医院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资助由市、区财政和聘用单位分别按20%50%30%的比例分担;对民营医院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的资助,按照管辖权限,参照市属、区属公立医院确定资金承担比例。市财政补助纳入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三)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引进的一级人才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二级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三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合同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具体条件

(一)一级人才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以下特殊荣誉之一者: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7)广东省领军人才;

8)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长江学者成就奖;

5)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3.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主要专家;

3)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4)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5)国家级学术委员会主任;

4.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二)二级人才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以下特殊荣誉之一者: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国家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4)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基金获得者。

2.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3.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4.5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2)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现任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三级人才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4.获得省名中医称号者;

5.现任国家级重点临床专科带头人;

6.现任省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青年英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并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国家重点学科或专科骨干;

3.近五年主持省级攻关课题及以上项目,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SCI论文2篇及以上,检验等实验室相关专业影响因子5.0及以上,其它专业影响因子4.0及以上;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高层次学科团队

着力引进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对本市卫生事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科团队,提升学科发展水平。学科团队分为三类:

1.一类团队: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学科骨干组成,学科带头人符合一级人才条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三位。

2.二类团队: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学科骨干组成,学科带头人符合二级人才条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五位。

3.三类团队: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学科骨干组成,学科带头人符合三级人才条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十位。

第八条  实施“柔性引才”

拓宽引进和使用渠道,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一、二、三级人才非全职在本市工作的,实施“柔性引才”。柔性引进人才可以学科植入、管理植入、重大课题合作、学科合作共建等项目形式在本市开展工作,每年在本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83天。其待遇水平、资助额度和使用办法通过聘用合同或项目协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水平。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经济资助

(一)工作津贴补助

1.一级人才每人可享受10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2.二级人才每人可享受6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3.三级人才每人可享受4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4.青年英才每人可享受2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工作津贴补助分五年发放。

(二)住房保障

对在本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卫生人才,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进行分类保障。同一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卫生人才对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三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

1.租房补贴:一级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4000元租房补贴,二级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3400元租房补贴,三级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2800元租房补贴青年英才每人每月可享受2200元租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2.购房补助:一级人才可享受200万元购房补助,二级人才可享受100万元购房补助,三级人才可享受50万元购房补助,青年英才可享受20万元购房补助,按照第160%、第2-5年每年10%的比例发放。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本市首次购房的条件才能享受该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管理服务期内享受了租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申领购房补助的,发放购房补助时须从总额中扣除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额。

3.人才周转住房:各级高层次卫生人才可选择申请入住A类(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B类(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C类(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人才周转住房。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安排配租。享受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其管理服务期。

(三)工资福利待遇

1.高层次卫生人才通过“绿色通道”调入本市,按珠海市在岗在册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并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对高层次卫生人才根据其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占该专业技术职称比例。

3.高层次卫生人才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医疗保险规定退休年限的,按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四)其他待遇

依照《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对高层次卫生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给予支持。

1.高层次卫生人才配偶不在本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纳入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市卫计局、聘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

2.高层次卫生人才子女享受本市十二年免费教育。申请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在本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招生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本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条  学科团队资助

1. 对引进的学科团队分别给予如下经费资助:

1)一类学科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经费资助;

2)二类学科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

3)三类学科团队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经费资助。

2.学科团队成员符合高层次卫生人才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学科团队其他成员的待遇通过聘用合同或协议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水平。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引进程序如下:

(一)计划。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岗位需求制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报市卫计局审批。

(二)招聘。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计划和要求招聘高层次人才。

(三)审核。各医疗卫生机构将拟招聘高层次人才有关材料报市卫计局进行审核

(四)考察。市卫计局组织考察组,对申请人的资历、工作经验、学术任职、学科建设、科研能力等进行考察评议,并确定拟引进人员(团队)名单

(五)审定。市卫计局每季度将拟引进人员(团队)名单提交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六)公示。经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对拟引进人员(团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员(团队),由聘用单位办理调动手续,按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根据工作任务签订协议。

(八)落实待遇。高层次卫生人才/团队引进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纳入本市高层次人才管理,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待遇及资助。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项目协议,服务期必须达到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合作项目、任务目标、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

以“柔性引才”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应按工作项目与聘用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合作项目、任务目标、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的工作资助经费可用于设备购置、科研、临床技术开发、培训等经费,学术会议费,相关工作差旅费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

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工作1年后,从第2年开始,每年由聘用单位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作为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发放资助经费的依据,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其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连续2年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相关待遇并追回尚未履行但已先行支付的补助。

高层次学科团队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其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整改落实前暂停发放资助经费;连续2年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项目并视情况追回尚未履行但已先行支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期满验收

聘用单位与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签订项目协议的,协议期满后,由市卫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解除项目协议、终止项目并视情况追回剩余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优惠待遇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或项目协议,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1430日,按照同一性质优惠政策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别或本类别。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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