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琼: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珠卫医罚〔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26207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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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