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15年12月24日发现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珠海市拱北豪东南街43号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拟给予没收扣押的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珠卫医罚告〔2016〕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们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后3日内到珠海市卫生监督所404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26011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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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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